今天上午10点30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元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单刃短刀、橡胶头套、封箱胶带等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
2018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第一名女乘客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后,以通过微信另行结算为由让该乘客取消了订单,以逃避监管。当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接上该乘客后寻找偏僻地段伺机抢劫。途中,该乘客发现被告人行为反常,坚决要求停车并趁机逃离,被告人未能劫得财物。
2018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通过滴滴软件接到第二名女乘客赵某某(女,殁年19周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再次借故让赵某某取消订单,被赵某某拒绝。当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附近山路时,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
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元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又强奸妇女,并为灭口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元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然被告人钟元归案后能坦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钟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000元。”
法官说法:
(一)关于抢劫第一名女乘客是否系犯罪中止的问题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根据第一名女乘客陈述、被告人钟元供述以及投诉电话录音,证实了被告人因第一名女乘客设法逃离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并非主动放弃。被告人对第一名女乘客实施抢劫未成,于次日再次实施抢劫并成功劫得财物,其抢劫犯罪意图始终持续、连贯,系犯罪既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抢劫第一名女乘客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量刑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因赌博欠债,预谋抢劫,为此准备刀具、封箱胶带等作案工具,并将犯罪目标锁定于滴滴顺风车女乘客,动机十分卑劣。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未成后,毫无悔改之心,次日即再次实施抢劫。继而对赵某某实施强奸,在赵某某无任何反抗的情况下,为灭口采用扼颈、持刀连续捅刺头颈部等方式将其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故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元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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