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新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0年第1~6期、2021年第1~12期及2022年第1~4期(总22期)中对6个监管案例进行了通报,以上案例存在的问题以未审慎核查为主,导致保荐代表人、中介机构、发行人被出具监管函。笔者将上述6个案例进行整理汇总,并分享如下。

创业板上市新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总第八期(2021年第2期)

案例1:未审慎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事项

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报告期内涉嫌行贿,但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底稿等申报文件中,未披露或说明上述事项以及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保荐代表人未遵守执业规范规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本所对发行人、项目保荐代表人采取了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案例2:未审慎核查并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要求逐项回复审核问询并发表明确意见

某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多处披露错漏,包括遗漏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等。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未按照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对问题进行逐项回复,遗漏回复问询问题,且保荐人未按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对发行人、项目保荐代表人采取了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总第九期(2021年第3期)

案例:未审慎核查第三方回款、合同客户与开票客户不一致、居间服务商管理等事项

本所在现场督导中发现,某发行人关于第三方回款、居间服务商合同签署情况和前五大居间服务商相关信息披露均存在错误。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对第三方回款进行充分核查,未关注发行人合同客户和开票客户不一致的情形,对于居间服务商的合同签署情况以及前五大居间服务商费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本所对发行人、项目保荐代表人采取了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总第十二期(2021年第6期)

案例:违规发售可转债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后跨年启动发行。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规情形为;一是在跨年度启动可转债发行时,相关主体向本所出具承诺函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可转债发行的情形。其后,发行人发布公告称其2020年度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相关主体所作承诺不实,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是相关主体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的发行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未对跨年后发行人是否满足发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即启动发行。因以上违规行为,导致发行人终止发行、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并启动应急退款程序,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针对以上违规情形,本所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保荐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项目保荐代表人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对项目签字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总第十三期(2021年第7期)

案例:未审慎核查实控人大额异常支付

本所在现场督导中发现某IPO项目中发行人协助第三方与客户子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涉及金额较大,对本所审核判断构成重要影响,督导组要求发行人进行解释说明,但发行人未予以主动配合,直到督导组离场,发行人仍未积极配合督导组解释说明相关情况,并撤回了发行上市申请。针对以上违规情形,本所对发行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对实际控制人账户存在较多笔大额异常支付且与一般消费习惯不符的行为未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针对以上违规情形,本所对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给予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总第十七期(2021年第11期)

案例:未准确选择恰当的上市标准

某创业板发行人在受理环节提交的申报文件中,未准确选择恰当的上市标准。保荐代表人未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并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条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导致发行人未准确选择上市标准进行申报。针对以上违规情形,本所对该项目保荐代表人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发行人、保荐人采取谈话提醒的工作措施。发行人撤回申报文件后,修改上市标准并重新申报,现该项目已受理。

来源: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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