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案情
2021年2月至3月5日间,被告人蒋某在明知其上线系实施贷款诈骗的情况下,在家中成立工作室,雇佣袁某等人冒充网贷公司客服人员,以需要贷款的人员为目标,从上线获取电话号码后,拨打客户电话,诱使被害人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每加一个好友即可获利30-50元不等,致使两名被害人被骗一万余元。
裁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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