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
你好,锐鑫
我现在想要与老公离婚,但他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能诉讼离婚,可是他扬言,如果诉讼离婚,双方是必须要到场的,他就是不到场,拖着我,让我无法离婚。
请问一下,真的是这样么?如果他拒不到场,我就真的无法离婚?
——四川王女士
锐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实务中,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一、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一般的处理方法为: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为30天(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此时,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有明确的地址,法院也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这种情况,又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逃避审判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不愿意到法庭出庭应诉。
那么,此时,一般会怎么处理呢?
(1)本人 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却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其意见。
若是这种情况,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74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首先要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写在最后的话: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若真的两个人无法继续走下去,请保持最后的体面,优雅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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