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复利、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费用详解(二)借款利率上限
草草周六说‖民间借贷专题系列(十九)
借贷利率法律保护的上限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在所有借贷纠纷的咨询中是咨询频率最高的,而借贷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标准的判断也成为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本文来详细解释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
同时,虽然有最新的法定标准,但由于借款的发生时间不同,按照法律的规定,仍有部分借贷纠纷需适用新规颁布前当时的标准,因此本文有必要对不同时期适用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的借贷利率上限标准进行逐一说明。
一、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两线三区”
2015年以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利率标准的判断,主要依据于1991年8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审理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当时的标准为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基准利率,意味着该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标准没有了依据。
此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了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确定了自2015年9月1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为:
不超过年利率24%,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已支付的,无权要求返还;对超过年利率为36%的,法院不予支持,且借款人有权要求返回或折抵尚欠本息。
二、2020年8月18日,《民间借贷规定》修订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民间借贷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19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为: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无论借贷双方约定为多少,均不能超过起诉同期时LPR的四倍;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的,约定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三、2020年12月23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2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为《民法典》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借贷利率标准仍为“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对不同阶段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适用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
1.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19日前的借贷案件,当事人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
2.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起诉时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
注:因现行的规定系依据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而来,名称并无变化,故本文中均以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表述,仅在名称前以年份区分。)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民间借贷中借贷利率标准的全部内容,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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