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PPP和EPC模式
PPP是指(公私伙伴关系),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模式。EPC是指(工程、采购、施工),是指工程项目总承包(包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PPP EPC模式是指在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政府不仅选择社会投资成本,还决定项目的总承包商。比如某市政府想建地铁,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以融资为目的),可以在前期引入社会资本。在这个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可以将资本带入股东(通常是小股东),然后通过相关法律,股东可以自行建设项目,让三方或多方各取所需,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
2.法律风险:这种模式合法吗?
PPP EPC模式下实行“两步走一步走”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经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号许可证第九条中提到的“不招标”范围只是明确要求适用于“特许经营项目”,并非所有“PPP项目”。但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和“PPP项目”含义相同,可以相互替代。“特许经营项目”只是“PPP项目”的一部分,“PPP项目”是比“特许经营项目”更宽泛的概念。虽然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金彩〔2016〕90号)第九条规定:“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者服务外包的PPP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已经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再投标。”本文未明确本条仅适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但可适用于所有PPP项目。但由于其法律地位较低,金彩〔2016〕90号文件中关于“特许经营项目”和“招标方式”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其合法性仍存疑问。还有现行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4条:“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备原材料、相关服务等货物,可以由社会资本方依法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在选择社会资本时,如果已经充分考虑作为审查因素,可以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但该条例尚未正式颁布。由于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所有PPP项目的合法性,以及采用EPC总承包时只要社会资本方以竞争性方式采购就“两招合一”的情况,在某些项目和非招标采购方式下,PPP EPC模式下“两招合一”的运作可能会被视为“合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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