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离世后,遗属最少能领2笔钱,有的人能领6笔
退休职工离世的次月,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但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换言之,如果遗属没有违规操作,这两笔钱是一定可以领到手的,那么领取标准如何呢?
第一,丧葬补助金
不同性质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离世,抚恤金发放标准统一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离世后,只有当地建立了丧葬补助制度,遗属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上海市补助金标准为6000元,北京市为5000元。还有部分地区是以本地基础养老金为基数,计月发放。比如,嘉兴市丧葬补助发放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20倍。
第二,抚恤金
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烈士和因公牺牲人员,抚恤金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养老金的40倍;病故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40倍。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为本人死亡当月养老金的40倍;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养老金的20倍。
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发放标准实现了全国统一,从2021年9月1日起,职工遗属待遇统一按照新办法计算。以退休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本人缴费不满5年发3个月;5-10年的发6个月;10-15年的发9个月;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退休人员每领取一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减少一个月,但最低不低于9个月。新办法实施后,退休职工遗属待遇明显提升。
除了以上两笔钱外,满足条件的遗属,还可以领取以下4笔钱:
第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养老保险缴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16%,进入国家统筹账户,用来计发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8%,进入个人账户,用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式为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本人退休年龄决定,60岁退休计发月数139个月,55周岁退休170个月,50周岁195个月,如果退休人员离世时,领取养老金的累计月份低于计发月数,那么个人账户仍有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医保个人账户余额
医保缴费的2%计入个人账户。且医保累计缴费满足相应年限,退休后也可以享受医保卡返钱待遇,医保卡账户的余额不能提现,只能用来看病、买药或者住院消费,如果退休人员离世后,医保卡内的余额没有消费完毕,继承人要带着相关证明去医保局办理继承和销户手续。
第三,生活特困补助
退休老人离世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发放生活特困补助。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从2021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
第四,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两种,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的,属于国家强制缴纳;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缴纳,不具有强制性。二者都是由单位和个人公共缴费,如果退休人员离世时,年金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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