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终于迎来实质性进展!
11月27日晚,沪深交易所发布新三板转让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市条件、限售股、上市审核安排、上市保荐人业绩等重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从转板门槛来看,需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要符合相应上市板的发行条件和行业定位。
从审核时限来看,交易所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转让上市的决定。
根据股份转让制度,沪深交易所已就《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具体实施路径已经明确,标志着转让工作即将进入实践阶段。这对进一步开拓优质中小企业成长空间,发挥新三板衔接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转板条件出炉
自11月27日起,上交所、深交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统称《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1日。
《转板上市办法》给出了市场最关注的条件的答案。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科创板和创业板提出的转让门槛基本一致,共有以下六点:
一是精选层已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不存在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精选层应转出的情形。
二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明确结论,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股份转让公司公开谴责。
; –tt-darkmode-color: #A3A3A3;”>第三,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第四,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五,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第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是对新三板企业的“定制”条件,提出股权分散度和流动性的要求,旨在强调公众性。
沪深交易所对转板要求的区别点在于,挂牌公司一旦确定上市板,就要符合相应上市板的发行条件和行业定位。其中上交所强调,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具体区别如下图。
哪些企业有机会转板?
据了解,交易所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精选层挂牌期间的交易市值。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20个、60个和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从市值标准来看,科创板与创业板市值门槛最低为10亿。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依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截至11月27日,共有19家精选层企业市值超过10亿。
由于《转板上市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券商中国记者以11月27日为节点,往前推算60个交易日,发现永顺生物、艾融软件、富士达、微创光电4家公司虽然总市值超过10亿,但成交量累计未达到1000万股。
此外,贝特瑞、颖泰生物、森萱医药、富士达均为A股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若上述公司转板,实际上同时触及“分拆上市”的问题。
对此,有券商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需先满足分拆上市规定才能去转板,“否则就变成套利行为。”北京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认为,《转板上市办法》征求意见稿不能与分拆上市规则冲突,所以应该先符合分拆上市要求。
从多个限制条件可看出,实际上未来能真正转板的精选层企业并非很多。
审核时长“2+2”
从审核情况节奏和流程来看,沪深交易所的要求基本一致。
首先,转板公司要走内部决议程序。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转板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应当就转板上市作出决议。
第二,交易所提出保荐要求。应当聘请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转板上市保荐人,并与保荐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明确了受理和审核时限。交易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随后交易所对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收到审核问询的回复后,交易所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交易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符合或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交易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交易所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板上市决定后,及时通知转板公司,通报全国股转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转板上市办法》,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但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转板上市办法》将交易所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实际上进一步提高了审核效率。
做好4个衔接
《转板上市办法》还对转板上市程序、限售股、持续督导期、交易等问题做出衔接安排。
一是转板上市程序衔接。上交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准备工作并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深交所要求转板公司应在决定有效期内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是持续督导衔接。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转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但转板公司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时已在精选层挂牌满2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是交易制度衔接。为做好交易衔接,明确转板公司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转板公司股东未开通创业板/科创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但不得买入转板公司股票。
四是股份限售衔接。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的精神,考虑到转板公司相关股东已按照规定限售一段时间,为做好制度衔接,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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