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做什么好 富二代创业失败

据羊城晚报报道,深圳市民梁先生于今日(19日)11时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核准其个人破产申请。这是自今年3月1日第一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35岁的梁先生在2018年选择了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缺乏稳定的客户资源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来越高,他无力偿还所有债务。

根据梁先生的申报,截至申请破产之日,其债务总额约为75万元,但其只有存款36120元,住房公积金4719.9元,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没有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申请,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于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创业失败后,梁先生在一家月收入约2万元的公司做结构工程师。他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组的可行性方案。

根据法院判决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在三年内偿还了贷款本金,并免除了所有利息。未来三年,除每月7700元用于基本生活和部分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梁先生夫妇将利用收入偿还债务。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

梁先生告诉记者,在申请个人破产之前,他一天最多接到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以前没有巨大的精神负担,我需要努力工作,尽快还清欠款。”

“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经济上‘重生’的机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说。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和台湾省,都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破产制度。

“当前,破产已成为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有序退出的法律路径。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法被称为‘半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开创性试验,填补了我国自然人破产的法律空白,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编辑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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