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等于工程总承包吗?看了你就明白了一、EPC是什么?
EPC是工程采购和施工的简称,一般翻译为“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它是国际工程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工程承包模式。
从来源来看,:我们一般认为EPC这个名称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通称,来源于FIDIC生产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因此,目前关于EPC的一般研究主要以《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为参考。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上对EPC并没有统一的定义,FIDIC编制的各种“合同条件”中也没有EPC的具体定义。因此,EPC更多地存在于工程实践中,尤其是国际工程实践中,更为真实的存在。
根据《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前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工程总承包/土耳其项目的合同条件,建议关于EPC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轮流提供加工或电力的工厂,也可用于很少或没有地下工程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一个实体承担所有设计和实施责任。这类合同的通常情况是,实体进行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EPC),并提供一个设备齐全的设施,该设施可以操作(“转动钥匙时”)。
此外,根据FIDIC制定的最新2017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该《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条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来仔细研究和检查业主的要求,或对其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2)如果施工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无法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除非有特殊规定说明不明情况;(3)如果发包人应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工图纸。从反面限制了EPC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EPC可以包含的内容,,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99版),EPC/土耳其工程模式是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混凝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等全过程承包模式。当承包商交出“钥匙”时,它提供了一整套操作设施。
根据关于EPC合同价格,,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99版),EPC/Turkey项目一般采用总包合同,部分项目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所以项目最终价格是确定的。在EPC/土耳其项目中,承包商承担了项目的大部分风险,对项目的实施负全部责任,业主的参与很少,即承包商承担了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责任,最终提供了一个设备齐全、可以投入运营的项目。
根据关于EPC中承包商的风险负担,,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99版和2017版)的相关规定,承包商应对项目的重大风险负责。例如,一般认为(1)在1)EPC中,承包商应对项目的设计负责,并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在合同中负责的部分除外。承包商从业主或其他方收到的任何数据或信息不应解除承包商的设计和施工责任。(2)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被视为已获得有关风险、事故和其他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条件的所有必要信息;承包商不仅对成功完成项目所预见的所有困难和费用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任何不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合同价格不应调整。(3)一般而言,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业主提供的关于现场地形和地下、水文、气候和环境条件的所有相关信息。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雇主不对上述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4)其他等等。
ong>关于《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区别,除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FIDIC还制作了《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和《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这两个在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工程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相当于国内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差别较大,两者一般不发生混淆或混用。但,《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中的“设计”任务都分配给了承包人,工程实践中,有时,发承包人会将这两个“合同条件”混用,将《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误当作《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虽然都将设计任务分配给承包人,“合同条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在“风险分担”上具有显著区别,其实,在风险负担上,《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更接近于《施工合同条件》。而且,上述三种“合同条件”中承包人所承担的项目风险由《施工合同条件》到《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再到《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依次递增的。
二、国内有EPC吗?
国内住建部等行政机关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示范文本中统一用的都是“工程总承包”这一术语,比如《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等。
唯一出现“EPC”这一名称的是在《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中,该《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规定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并对“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界定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但能说国内现在就已经有EPC了吗?这个可能要谨慎回答。
首先,从国内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名”来看,都是使用“工程总承包”这一术语,而非直接使用“EPC”。也就是说,国内现有规范性文件都是将“EPC”、“DB”、“EP”、“PC”等裹在一起进行规范的,它们统称为“工程总承包”。
其次,从示范文本的名称、适用范围及内容来看,国内目前不存在像FIDIC制作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那样专门适用于“EPC”这一承包模式的“示范文本”。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规定,其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可见,“示范文本”与国内现有规范性文件作了一致的处理,即实际上并不单独区分“EPC”、“DB”、“EP”、“PC”等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模式,而更倾向于使用“工程总承包”这一统一概念,进行统一规范和调整。
最后,目前国内很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会冠以“EPC”之名,叫作“某某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它们在具体的合同风险分担上可能并不符合FIDIC制作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要求,而更亲近于FIDIC制作的《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的风险分担。此种情况下,我们也很难说这些合同名称中冠以“EPC”之名的工程实质上就是EPC工程。而且,如果严格按照《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可能很多在合同中即使约定了相同风险负担条款的工程项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也会演化为“EPC”的变体,这主要是因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分担给“承包人”的风险太大,所以不管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实际上,发承包人在签订《EPC工程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合同中的一些风险条款作出适当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本团队认为,如果一个工程项目从合同形式、内容及工程履约等都完全符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才可以说这是一个真正的EPC工程,那么,可能目前国内基本没有EPC工程。但,EPC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而且还是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主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又必须对它加以规范和指引。这就需要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EPC工程”的构成要素,尤其是风险分担规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EPC工程”或“EPC工程合同”的识别。
三、什么是工程总承包?
1.基本概念
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
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另,《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EPC不等于工程总承包
1.“EPC”不一定是EPC
住建部制定的《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将EPC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但此处的工程总承包只有一个概念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那,通过第一部分“EPC是什么?”的分析,可知,EPC中除了承包商要负责全部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外,实际上,还包含很多其他一系列的具体合同条件,比如EPC的适用范围、EPC价格、EPC中EPC中发承包人的风险分担等,而且EPC应满足的所有合同条件中,最重要的应是EPC中发承包人的风险分担问题。因此,虽然住建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了“EPC”这一代指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但,我们现在还无法单纯地从这一名称的概念上去下判断,直接认定住建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EPC”就完全指的是FIDIC制定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那种EPC模式。因此,“EPC”不一定是EPC。
2.即使“EPC”是EPC,也不等于工程总承包
退一步讲,暂且认为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所提到的“EPC”是完全意义上的EPC模式。但不管是从《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划分,还是从国内多数书籍、合同文本名称中“EPC工程总承包”的通常用语来看,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实践中的发承包人基本上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即EPC只是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是工程总承包的一部分,具体是指工程总包方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这种工程总承包模式来承包工程。
综上,EPC不等于工程总承包。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高级研究班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主要授课内容: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的培训及考试。授课老师均为: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相关领导及行业内相关专家。
授课内容主要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决策咨询服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投标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竣工验收阶段及BIM应用等实操课程
知识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全生命周期各阶段。
设计内容:
时间及地点:
2019年12月19日-22日 地点:济南
2020年 1月9日-12日 地点:西安
2020年3月 地点:杭州、昆明、三亚、厦门、武汉、上海、深圳
2020年4-5月 国外考察团:日本(东京大学)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多伦多大学)
培训及考核通过后可获得:
1、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专业技能证书——中国国家培训网颁发
2、BIM工程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岗位培训结业证书
4、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会员单位铜牌(参培单位获取)
5、参培单位和个人名单公示——由人民网、光明网、中广网等权威媒体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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