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一切费用的外发加工,手工加工活外发的真实性可靠吗

2018年6月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雇佣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以合肥市包河区某单体建筑安徽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名义,利用虚假身份,在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手工制品加工、包销、销售等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诱骗客户签订加工制品机器租赁合同,向客户收取高额租赁费。其中,蔡是公司的培训师、质检员,负责教客户使用机器,判定产品不合格。诈骗受害人21人,涉案金额高达38万元。被告人检察院起诉意见: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串通,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38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蔡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书:认定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下是关于本案的罪名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一)准确认定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是法律法规的重合。两人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图,都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欺骗。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又骗取公私财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在侵害对象上,诈骗罪只侵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单纯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违反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侵犯复杂客体。此外,刑法在第三章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在第五章危害财产罪中规定了诈骗罪。这种风格的安排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欺诈和欺诈有不同的评价指标。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虽然犯罪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权,但对犯罪的评价更多地集中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然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对罪刑法定的评价密切关注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对行为人的欺骗,导致对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和财产的交付。欺诈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不限于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同相对人财物的行为。

(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考虑的因素

律师认为,要审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除了《刑法》第224条列举的五种行为外,还应考虑以下三点:

(a)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是否有合同;

(二)行为人是否从事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3)合同是否是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作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被害人交付财产主要是基于对加工圆珠笔芯和袜子的租金返还合同的信任,以及对国家保护下的市场秩序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被告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作者:鲍蕾,安徽金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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