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若婷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据悉,《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03010提出了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官院联动三项基本原则,明确要积极探索附条件债务免除、诚实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方式,实现破产制度中财产免除的制度目的,充分发掘个人债务集中清偿中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无法退出市场重生。对于“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来说,也缺乏债务豁免和重新创业的机会。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破产管理部门的设立、财产的免除、检查期限的免除等规定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债务人的免责审查期限为5年,即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或者以行为审查期限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审查期限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程序后的5年。
至于破产管理部门,《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可以指定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执业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或者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上海政法大学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尹慧芬在接受《The Paper》(www . thepaper . cn)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破产管理部门,将破产案件中的行政事务移交给破产管理部门,将大大缓解法官的压力。
今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工作指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该规定明确,债务人在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三年检查期后,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在豁免财产方面,深圳发布的条例明确规定,豁免财产累计总值不得超过20万元。据专家分析,这是因为需要在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债权之间取得平衡。
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豁免财产的价值,还要求诚实财产申报和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
003010明确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及财产分配方案将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的审查结果将作为人民法院依据《工作指引》第244条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品”范围和数额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浙江在个人破产和债务清偿相关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此前,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及等同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阳法院成功结案,“214万元债务只需偿还3.2万元”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必然会涉及金融债权人的问题,激活现有金融机构的债务减免制度势在必行。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在逐步“破冰”建立个人破产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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