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7月19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近日,深圳市破产管理局等机构推出《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公示机制。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制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的制度。在这里,“诚实和不幸”这个属性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有资格申请破产,只有那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才能被法院免除债务。因此,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证明申请人“诚实、不幸”至关重要。
如何证明个人破产申请人“诚实不幸”?一方面,法院应审查个人破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个人债务状况、欠债权人的钱、家庭现有资产等。并且还要找债权人进行审理和核实;另一方面,一个不可或缺的要求是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应当按照审慎和必要原则,明确将个人破产状况、相关主体参与破产程序和履行法定义务所作的信用承诺、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同时通过政务共享平台交换这些信息,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和债务人信用信息的共享,让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监督。
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对促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和良性实践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这一机制可以防止和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因为个人破产具有免除债务的优势,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时,极有可能会出现一些人想法错误,申请个人破产而不还债,甚至恶意滥用破产程序,搞欺诈性破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个人破产的公示共享机制可以保证个人破产的信息透明公开,个人破产的全过程运行在阳光之下。
第二,这种机制可以降低提供、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众所周知,债务人和个人的破产信息是非常重要和敏感的个人数据信息,其使用和流动存在“交易成本”甚至高“数据壁垒”。当地债务人的数据和信息在其他地方并不掌握。政府拥有的债务人数据库,金融机构和普通债权人很难获得。公示共享平台可以解决债务人数据信息成本高、信息交换效率低的问题。
第三,这一机制有助于解决个人破产后的信用修复问题。个人破产申请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个人债务人可以免除全部债务,债权人不再能够找到债务人。然而,债务人获得这种利益是有代价的。考虑的是,个人债务人在3至5年内作为失信人受到生活和经营行为的限制。他要想被限制高消费行为,就不能乘坐高铁和飞机,新的投资、创业和借贷行为也受到限制。有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不可信者可以得到信用修复和合法权益保护。符合条件的个人破产信息错误、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等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有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成为信用正常的公民。
个人破产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已经存在多年,但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现在深圳只是试点。个人破产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高度敏感性。实践中容易出现信息收集不当、记录错误、披露不当等问题,也可能导致信用控制过度。因此,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和国家公示机制,还应注意划定公示共享制度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主要实现以下两点。一是必须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解决个人破产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规范问题;二是要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不同意权、更正权和修复权,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修复制度。
目前,全国人大已将修订《企业破产法》提上日程,国家立法机关正在考虑是否纳入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尽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能否在我国正常落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作者: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法经院院长)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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