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公开的风水事件,国家为什么不禁止风水迷信

前不久,上游新闻报道的“湖南风水第一案”引发关注。邵东县赵某因建房、葬坟花费2000元5次请风水师彭某看风水,结果是父母相继死亡,自己也因车祸受伤,后经其他风水师勘察,确认彭某看错了风水,故委托另外一名风水师代理起诉,以风水事故损害为由,要求彭某赔偿精神损失费8.1万元。

据代理风水师称,他拿着起诉状去了宗教局、统战部等多个部门,被告知因是封建迷信而不会予以立案。

仔细分析这篇新闻,对于法院是否立案这个关键问题交代得比较模糊:一是代理风水师去的“多个部门”是否包括法院?“不会予以立案”是否出自法院之口?二是记者仅采访了某知名律师,该律师称“法院不会予以立案”,但并未向法院进行求证。

代理风水师是否曾到法院立案,法院是否曾表示不予立案,按理说,这个法院也有发言权,记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去采访一下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们。如此,我们也不会留下法院到底管不管风水案的疑虑了。

检索“无讼”,涉及风水问题的民事判决虽然不多,但也并非完全没有。粗浅归纳起来,法院对于风水案采取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法院曾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相邻通行纠纷案,原告和被告家隔着一条河,原告想要修桥以方便出入,但被告以破坏风水为由予以阻碍。

被告的具体理由是:宋某家的房脊冲着其家的院心,在风水学中叫一箭穿心,对主人不利,其家曾有三天死俩人,风水先生说,隔河隔道好一点,如果架桥更不行。风水是在农村几千年的历史之中形成、总结和沉淀出来的风俗,国家也未对风水先生明文取缔,纵观我国法律法规,也都没有明确规定民间风水属于封建迷信。

法院一审另辟蹊径,以原告在未获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桥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法院的第一种处理方式:直接回避掉风水问题,不对风水问题作出任何法律评判。

案例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曾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墓地,诉求之一是,被告的宣传资料对风水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三倍赔偿价款。

原告的具体理由是:被告声称,墓园遵照礼典之规制,配合山川之胜势而建,来龙连绵气盛,四山归降朝拱,左青龙环抱明堂,形成眠弓案;右白虎串珠砂收水,罗城捍门,水聚成湖,犹如九龙戏水,形成龟蛇戏珠。此地藏龙气,是一处积阴聚阳、福荫后世的风水宝地。

原告还认为,几千年中华民族的传统殡葬文化,从帝王将相到平民百姓,都有讲究墓地风水的习俗和信仰,认为坟墓的风水会影响后代子孙的前程、祸福,命运和富贵,被告对风水的虚假宣传对其决定购买墓地起到了最大影响。

法院二审认为,我国反对封建迷信,而风水并未有科学的概念作出界定,风水之说亦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原告以被告墓园的宣传所作“风水”情况不实为由而主张欺诈,显然不具事实依据,亦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故没有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

这是法院的第二种处理方式:不得不直面风水问题,虽声明反对封建迷信,但又不直接判定风水就是迷信,还是另辟蹊径,从认定风水好坏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的角度,不对风水好坏作出法律评判。

案例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法院曾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为原告提供批八字、分析命理、摆放龙印及其他风水品、为家具摆放提供意见以及提供其他咨询服务,原告事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费用3万元。

被告答辩的理由是:其是具有八年多从业经验的风水师,曾经出版国际易经等相关杂志书籍,利用易经学说给他人提供符合易经理论的建议和服务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收取原告3万元风水服务费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法院一审虽认定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但同时还认定批八字、分析命理等行为涉及迷信活动,有违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及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认定服务合同无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这是法院的第三种处理方式:直接认定批八字、分析命理等行为涉及迷信,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直接认定了风水就是迷信,并判决服务合同无效、返还风水费用,在法律上直接给予风水否定性评价。

再回到“湖南风水第一案”,法院可以将其拒之门外吗?

虽说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还是有少数案件会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例如,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就规定了6种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与风水案最为契合的就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是“违法起诉”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身就比较抽象,如果以裁判结果倒推,恐怕每个原告败诉的案子都有可能属于此种情形。

原告起诉案由是风水事故责任,诉求是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按照法院第一种处理方式,被告的“家破人亡”是由于疾病和车祸等客观原因造成,其与被告“看错风水”是完全独立的,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按照法院第二种处理方式,风水好坏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原告几乎无法证明被告“看错风水”这一基本事实。

如果从裁判结果预判,原告的败诉将毫无悬念。若法院把风水一律视为迷信,再从败诉结果倒推,“湖南风水第一案”就属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法院不予登记立案似乎也并无不妥。

还是从裁判结果倒推,如果原告能够胜诉,那么法院一定会给其立案。换个思路,借鉴法院第三种处理方式,“湖南风水第一案”将会起死回生。

原告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以合同纠纷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风水费。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风水是迷信,涉案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故原告的诉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是以不当得利起诉,直接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风水费。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风水是迷信,风水费便没有法律根据,被告收取风水费属于取得不当利益,故原告请求返还也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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