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发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收集整理了近年来省人社系统办理的典型、当代、新颖案例,涉及就业、养老、工伤、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等多个方面。四川人民社会将会一个接一个地推动
《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
随案获取法律法规知识点。
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内容。
案件详情
2018年2月28日,E县中学与陈某签约《食堂承包合同》,陈某承包经营学校第二食堂。2018年3月1日起,聘请周在E县中学第二食堂当厨师。2018年3月31日,周在烹饪油炸食品时被油烫伤。经医院治疗,确诊为面部和手部烧伤(深度)约8%。2018年7月13日,周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E县中学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9月3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周与E县中学建立劳动关系。e县中学不服裁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E县中学与被告周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2月19日,周向学校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9年3月1日,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E县中学应承担周的工伤保险责任。e县中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E县中学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与E县中学是否存在劳动关系,E县中学是否应承担周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证。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川食药监发〔2014〕7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当独立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进社会办食堂时,应选择有资格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同时,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和采矿企业等雇主将项目(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雇主对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工人承担用工主体的主要责任”。
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中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E县中学作为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单位,将学校第二食堂转包给不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3月31日,招聘的周在食堂做饭时被油烫伤。因此,E县中学应依法对周的意外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四川省人民社会
本文来自胡巴网投稿,不代表胡巴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85.com/24943.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xxxx@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