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7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时期提出的“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的目标任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吉林省2020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2021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202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8%;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6%;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5%。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认识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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