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发布通知 明确2021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
11月10日,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云南就《云南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征求意见
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发布了《云南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1月19日。《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城镇新增就业250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规划》提出,要全面落实减负、援企、稳岗、扩就业政策,着力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加大中小微企业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不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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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省上调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为完善福建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统一调整、适当提高福建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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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社部拟修改部分规章
11月15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2月15日。
根据《决定》,人社部决定对《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就《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修改而言,《决定》明确,删去《规定》第七十五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设定的罚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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