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扣除原则和范围及注意事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2)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情形下企业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时,不受“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件的限制(单比例扣除)。
三、案例解析
某境内居民企业2020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8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2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第一种情况: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8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8*60%=4.8万元。
第二种情况: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2万元,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10万元,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实际可税前扣除额为7.2万元,未超过限额,因此该企业当年能在税前扣除7.2万元。
(2)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25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额为15万元,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2000万元的5‰为10万元,因此,此情形下该企业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10万元,超过10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四、申报表单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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