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南宁警方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储存及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截至1月31日,南宁警方已查处案件26起,其中非法运输案20起,非法储存案6起,行政拘留5人,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4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426件,罚款17万余元。
南宁警方正在杂货店检查。南宁警方供图
近日,南宁警方联合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石埠村3队晒谷场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货车。
警方对违法人员处以罚款500元,并责令当事人今后严格按照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上指定的线路进行运输。
1月22日19时许,宾阳警方在宾州镇文伟村委会村球场内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小货车,当场收缴几十件烟花爆竹。
1月24日,黎某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宾阳警方查处一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宾阳警方供图
1月27日,宾阳警方联合相关部门在和吉镇新安村委会石龙村江某的居民宅内,查获江某非法储存一批烟花爆竹;在陈村黄某经营的代销店内,发现其非法存储一批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目前,江某、黄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南宁警方提醒,对违反《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燃放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存储、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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