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19年火灾,大庆创业城火灾

大庆市19年火灾,大庆创业城火灾

违章解析

违法行为丨占领了消防通道,并非法停车

5月6日,时间地点丨,创业城16区南门

如何处罚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不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占用、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离开。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不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其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用不正确的拖车方式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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