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东莞10月28日电 (李映民 李纯)广东东莞市长安镇27日中午发生一宗命案,一名江西籍男子因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运钞车,车内押运员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致该男子死亡。目前,此事在社会引发热议。
案发之后不久,长安镇政府对外发出通报称:27日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当时该运钞车正在执行押运任务,路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目击事件过程的沿街商铺店主告诉记者,事发时,黄某从乌沙蔡屋工业区牌坊处,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运钞车连续砸车,大家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他追了数百米后,运钞车内的安保人员开枪,他就倒在地上,当时周围围观的人都吓到了。东莞警方随后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进一步调查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就此事,市民议论最多的是,黄某为何要不停追砸运钞车,双方是否有发生纠纷?押运员开枪打人是否合法?据了解,涉事的运钞车属于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27日晚上,该公司对外通报称,该公司的护卫人员是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永斌,吴律师认为:押运人员具有专职守护的职责,在押运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危害到押送车、财产、人员安全时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进行补救,这本身无可厚非,这也是刑法中赋予人民在人身、财产受到紧急不法伤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措施,关键是看防卫的措施是否合理、合法。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第六条也规定了押送人员使用枪支的条件,只有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或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还应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吴律师强调,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在本案中,押送人员在押送中遭到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这是否就已经严重威胁到押送车、财产、人员的安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采取其它措施达到规避危险的目的?如加快行车速度或使用枪支射击不法人员的其他非致命部位等,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尚在调查中,押送人员使用枪支时是否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有定论,如有违规之处,则有防卫过当之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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