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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子寒泉
本文件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大明万历十五年,成都府鹅城县政府向各级里甲下达了一封文件《关于成都府鹅城县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里甲注意了,今年,国家摊派到我们县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两百两银子,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人头税占40%,也就是80两;财产税占60%,也就是120两。本县纳税人口10000.62丁,在册土地200000.5687亩,因此,每人交附加基金0.008两,每亩交附加基金0.0006两。于本月15日之前至县政府大门口,自封自投。各里甲要将本通知宣传到位,纳税是大明国民应尽的义务,若有故意拖欠附加基金者,将纳入老赖名单,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了方便各位鹅城县居民对这封文件的精神有更进一步的把握,我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分为四个要点:
1、什么是里甲?
2、为什么要摊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什么征收标准是人口税40%,财产税60%?
3、为什么人口数和土地数还带这么多小数点?
4、什么叫自封自投?为什么要自封自投?
本文分两篇,先讲1和2.
一、什么叫里甲?
“里”是一个具有十分悠久历史传统的乡村自治单位。在唐朝初年,就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有里正一人。可别拿里正不当干部,虽然听起来不咋滴,可是真正的乡村实权派。按官方的说法,其职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也就是户籍、农业、治安、税收等一把抓。并且,里正也算得上是”官人”身份,”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在元朝也有”里长”这个职位,到了元朝末年,朱重八同志在革命尚未成功之时就在革命老区金华”以粮多者为正里长,寡者为副”,根据后来的大明第一文臣宋濂老夫子的回忆文章《行中书省王公墓志铭》,这个建议来源于行中书省王恺公所提议,王恺起初是腐朽的元王朝府吏,后来投身了革命,牺牲于镇压苗族同胞(斜眼笑)的起义之中。可见,这个”里长”直接来源于王恺元朝府吏的从政经验。但是,这个里长并不是后来大明的里长,两者职责完全不同,这个”粮多者为正”的里长应该算另一项”大明特色吃枣药丸制度”中粮长制的滥觞。
在洪武十三年,新官上任的户部尚书范敏,为了向重八同志表现自己的精明强干,提了一个建议:
百一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十年一周。余百户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废。 《明史·杨思义传》
也就是说,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选取最有实力的十个人为里长,剩下的一百户分为十甲,也就是一甲有十户人家,每一年由里长率领一个轮年甲去供赋役,十年一个轮回。建议是好建议,也得到了重八同志的认可,逐渐推行到全国。但是,很悲剧,范敏同志第二年还是被革职了,不能怪范敏无能,只怪重八同志太难搞。
如果觉得范敏所言太过于简略,那么在《明太祖实录》卷135则有更加细致的说明,洪武十四年初:
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黄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此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
简而言之,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十户为一甲,里有里长,甲有甲首。这里的甲首并不是我们想当然的一甲之首,按栾开成先生的考证,一里之内的一百户皆为甲首,即只要有不在十户里长户里的应役义务家庭都叫做”甲首”,和梁方仲先生一甲的首领叫甲首的看法不同,而马亲王在新书《显微镜下的大明》第四章”天下透明,大明第一档案库的前世今生”中,就搞错了甲首的概念,误以为甲首是一甲之首,在阅读此书时,要注意。
十个甲刚好应役十年,十年之后再根据各人的”丁粮多寡”再重新编排一次。但一般来说,里甲一旦固定之后,变动就很少了。因为重新编排涉及到各人的资产统计,别说在几百年前的大明,即使在现在的信息社会,每十年进行一次资产统计也是相当大的工程,因此所谓编排也是因循旧历而已。这里解释一下,为什么范敏在洪武十三年的提议是”丁多者十人为里长”而洪武十四年的政策却为”丁粮多者十人为长”呢?猜测户部尚书范敏打算的步骤是先设置里甲制度,再依托里甲制度去造赋役黄册,赋役黄册没出来之前,虽然民间有些地方已经有了户帖制度,但是毕竟没有官方层面的汇总,田亩数难以统计,而每户的丁数则好统计得多;而朱重八的意思是快刀斩乱麻,里甲制度和赋役黄册编造同时进行,或者直接依靠赋役黄册来划分里甲,里长需要按照他的赋役黄册中的实际资产(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丁和田)来制定。
里甲在民众眼里是地理单位,因为一里的人绝大多数时候都住在一起。;在政府眼里,是赋役单位,里甲是大明赋役制度的最后一公里,里甲完善则赋役足,里甲凋敝则赋役损。这也就是邱浚在其神书《大学衍义补》中所说的:
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
以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该文册一度被梁方仲先生认为是”明嘉靖四十五年福建泉州府德化县赋役册”,但是经栾成显先生考证,实为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中的两条记录来对此做一个说明:
一户柯乔柏民籍系本都里班刘祥甲首成丁壹丁耕田;一户刘仕制民籍系本都里班刘祥户丁成丁壹丁耕田。
第一户的户主叫柯乔柏,民籍(并列的还有军籍、匠籍等),本都中的”都”,在南宋时为乡以下、保以上的地方行政单位,元朝时改乡为”都”,在这里是”里”的上级单位,若以”里”为村,”都”差不多就是乡的意思。这位柯乔柏所属的里,里班(里长)叫刘祥,柯乔柏在里甲组织里面的定位为:甲首,也就是本里需要应役的原住民,他这个家庭有纳税人口”丁”一人,他的职业是种田。
第二户的户主叫刘仕制,绝大多数和柯乔柏相同,只有一处不同,那就是他属于”本都里班刘祥户丁”,也就是和里长刘祥是一户人家,但是分开来过(中国古代一个家族常常聚族而居、各自分户)。
可见,在定义”柯乔柏”这个人的时候,没有说在本都”哪个村哪个组哪个户号”,而是以其里长的名字来定位;并且,里长同一家族的人也常常在同一里甲之中,例如这里的”里班刘祥户丁”刘仕制。其实越到明朝的晚期,里常常会以村的形势存在,或者说”村”这个地理单位渐渐取代了”里”这个赋役单位。
二、为什么要摊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什么征收标准是人口税40%,财产税60%?
作为一个明朝人,你需要承担两项义务:一个是赋,一个是役。赋就是你有多少田亩,每亩田交给国家多少粮食,这个田亩是折算,包含田、地、山、塘等,有些黑心的地方还会把你的宅基地计算在内;另外一个就是役,役在最开始叫徭役,包括你给县里面给官府抬轿子、修路、打更等等公共事业。洪武十四年,里甲制度实施之后,里甲就成了正役,这个时候就有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杂役)的区别。并且,这个杂役不是政府指定的,而是政府向里长下达征派名额,里长再根据本里人员的贫富情况,安排人去应役。从这个描述就可以发现,里长在其中上下其手的空间特别大,如果你和里长有矛盾或者里长收了他人钱财,很多时候基本就是你天天在县里面无偿当差,不到几年基本倾家荡产。政府考虑到这个制度的弊病,从正统二年至四年开始,便开始了从地方到中央的赋役制度的改革。用地方政府指定的”均徭”来代替杂役中经常性、常规性征派的役种。从此,役有了三项内容:里甲正役、均徭、杂役。
从嘉靖十年都御史陶谐奏行条鞭法于南赣地区开始,一直到明朝结束,再到清朝诞生,明清社会从下至上、从地方到中央的一条鞭法赋役改革从未停止。在一条鞭法实行的有些地区,无论是正役、均徭还是杂役都能折银,但是有一些役是不可以折银的,例如”白粮粮长”等。
到了明朝后期,政府觉得这种直接勾人去参加劳役效率太低,民间也怨声载道,于是就说:大伙儿都不必亲自过来了,每十户人家出五两银子,由国家来负责找人去建设。这就叫徭役折银,这是根据户来折银,也就是人口税。显而易见,这种征税方式并不公平,如果我和马云在同一甲里面,马云出0.1两银子那是毛毛雨,可是这就是我半个月的口粮了,不公平。
在人民群众苦不堪言的呼声中,国家也知道了这种不公平,因为贫富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国家规定了财产税,也就是根据你所拥有的田亩数来征税,因为在农业社会,所拥有的田亩总数大致就等于你的资产总数了。于是才有了县政府的规定:
人头税占40%,也就是80两;财产税占60%,也就是120两。
这种财产税相当于一种累进税,因为不仅只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摊到田亩里面的,其它的什么”县政府办公费”、”乡村公路整治基金”、”祝本县学子桂宫折冠宴请费”等等都是需要算在内的。因此,小目标是先赚他个一百块的你和小目标是先赚他一个亿的本村马首富之间,税收的差别就体现出来了,你只有十亩地,摊到你头上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则是0.008+0.0006*10=0.014两,而坐拥千亩良田马首富则是0.008+0.0006*1000=0.608两。虽然对于马首富也是九牛一毛,但是总归你心里会舒服一些不是。历朝历代,劳苦大众最恨的不就是那些赚的多还不交税的人吗?你说是吧,范逃逃。
这种人头税和财产税占比约4:6的征税方式,在明朝有些地方叫”纲银法”,具体比例按照各个地方的具体实际而定,亦有五五开、六四开等计算方法。大体而言,土地肥沃的繁华之地,地所摊的比例更大,因为每亩地的产量高;土地贫瘠的苦寒之地,丁所摊的比例更大,因为那些地方土地产量不高,但是丁能通过做更多的其它工作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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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折银免役的方式一直到现在都还是隐含存在的,为了方便理解,我在这里举了一个可能不是很恰当的例子,比如我们电费专项附加基金中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如果在明朝早期,国家在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的时候就会下令:全国每十户人出一丁来参加我们国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这就叫做役,国家派下来的徭役,这个时候各个里甲就开始运作了,决定派谁过去。相信以前住在农村的人都会受到这种模式的影响。在几十年前,假如县里面决定要修一座大型水库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和灌溉需求,这个时候就会让每个村出多少人,参与这项工作,每一天给多少工分。但这种公分并不能代表货币,只是保证能吃上饭的一个凭证,相当于你出人力,政府管饭。这其实也相当于一种变相的徭役。但是到了现在,不可能再所谓的每村派多少人去给我修水库,这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将电费中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理解为隐含赋役折银的一种,不需要每村出任去上工,国家自己找人去修,但是修的钱有一部分就来源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电每个人都要用,因此这份钱虽然不多,但是相当于每个人都应役了。并且,用电大户的那些工厂和商铺,相当于明朝的”丁多粮多者”,理所应当的承担更大的义务。这也和我上面的明朝赋役折银”人头税和财产税的统一”是一个道理。
参考资料:
【1】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M]【2】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相关问题,1368-1953[M]【3】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M]
【4】森正夫、野口铁狼等,明清时代史的基本问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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