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赫律师说:之前谈到中小股东实现分红的道路较为艰难,这种艰难的前提是“没有章程、股权设计的前置设计”,从公司法现有规定来看,与股东分红权实现最为密切的34条来看,原则上,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因此,关于分红权、实缴出资比例、股权之间的关系,因股东约定或者章程规定的不同,完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分红权可以不依托于实缴出资比例,也可以不依托于股权。
从实践出发,保障股东分红权的做法有以下建议:第一,在出资之前、起草章程的时候,直接明确约定公司分红方案,这个时候“出资证明书”、“代持股协议”就可以派上大用场了,您可以在上面明确表达自己对分红的诉求和期望;第二,在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资金、技术、资源所起作用不同,比如,当投资人进入一个公司时,可以采取让渡表决权、强化分红权等方式保障自身的分红权(让渡表决权:我既然决定投资了这家公司,那我就相信这家公司的创始人及其管理团队,所以不干涉经营,这就是所谓的“让渡表决权”;强化分红权:投资人股权占比30%,但分红权占比50%,鼓励投资人迅速投资、快速套现、尽早离场);再比如,核心的技术大牛,当创始人的发展理念和技术大牛产生冲突时,让股权和分红权一定程度的分离,也是协调矛盾的选择之一,至少在决策方向和享受分红之间可以选择一个。
综上,有限公司是一个高度自治的、人合性的组织,股东之间可以做各种有利于公司经营、资本流通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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