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两个月后收到竞业补偿金(竞业协议离职三个月公司未给补偿,是否直接失效)

离职两个月后收到竞业补偿金(竞业协议离职三个月公司未给补偿,是否直接失效)

离职后,用人单位未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满一个月,劳动者是否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入职竞对单位?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从竞业限制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初衷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例可以得出一致的意见:劳动者不得以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未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1年1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一个月内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此时还必须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等待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以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自用人单位收到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之日起,劳动者不用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可以自由入职竞对公司。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上述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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