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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记者从湖北宜昌秭归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龙某通过介绍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拉新”从中赚取差价,两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龙某到秭归县各乡镇手机营业厅介绍“拉新”业务,通过添加各营业厅工作人员的微信并组建微信“拉新”群进行APP的新用户注册。

营业厅工作人员通过日常办理手机业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送至该微信群,用于注册APP账号。注册成功后,群内负责注册APP的人员将当日注册成功的总报酬通过微信转给陈某、龙某,陈某、龙某以每单约1元的价格从中抽成。后按照各手机营业厅人员工作完成的“拉新”单数及注册APP的种类向各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支付报酬。陈某、龙某二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约7万元,分别获利约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龙某违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情节,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案中涉及的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已做另案处理。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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