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到万不得已,其实不想打官司,这是我最大的感悟,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因为打官司不仅花钱,而且最主要的是长时间拿不到钱。于是,用人单位抓住这一点,逼迫权利被侵犯的劳动者与其签订调解协议,这个调解协议,没有例外的劳动者都是利益受损的一方。
在没有仲裁委或者法院介入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者可以说是处于相当被动的一方。由于用人单位财大气粗,不怕耗时间,也不怕打官司,而劳动者为了及时拿到自己的合法收益,一般会被迫签订这个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协议一定会包含两点,第一,用人单位会最大程度地扣减劳动者实际可以获得的收益,然后保证劳动者可以一次性获得自己的所有报酬。第二,逼迫劳动者确认与用人单位签订该协议之后,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第一点,可以说十分过分,劳动者为了拿到自己的合法收益,必须放弃一定的合法收益才能拿到,这未免太流氓。第二,确认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意味着劳动者以后不能再对用人单位恶意克扣的部分,进行法律维权。所以,我一般不建议劳动者签订这样的协议,但是还是有很多劳动者,被迫签订。
即使是这样不公平的协议,用人单位也不一定会及时遵守给付义务,因此,我建议,如果劳动者不得已签订这样的协议,最好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这样,一面可以对用人单位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一面可以在用人单位不及时给付工资时,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劳动者签订的调解协议,就是一份劳动者放弃工资报酬的声明,对自己很不利。
专注劳动法、专注为基层劳动者普法,欢迎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本文来自葵花海投稿,不代表胡巴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u85.com/326885.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xxxx@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