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后,执法类人员还能否参公?
综合执法改革是一个大杂烩,各地人员身份编制不一,有自收自支、差额全额、工人聘干,有考试进入,有分配进入,有军转干部……
总之一个就是一个“乱”,这其中又以交通部门为甚。讨论这个问题容易讨骂,但这个问题才是身处改革大潮中的广大执法人员最关心的问题,笔者也是经过强烈的思想斗争,决定还是说一说。
先来说一说什么是参公,参公源自于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根据这一概念,申请参公的当然只能是事业单位,所以大家必须认识到一个问题,在国家机构编制管理中,参公了人员的编制依然是事业编制。
接下来,那我们假定综合执法机构经批准取得了参公地位,各身份人员是否能够参公进行一点分析。
首先,划入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能否参公的问题。
原则上人员管理应当符合机构性质,所以,如果划入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的编制是使用的事业编制,并且不是工勤人员的,符合参公的前提条件。
其次,事业单位中使用工勤编制,且没有进行过聘干的人员,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排除条件,不具备参公资格,不能够参公,即使划入了综合执法机构,大概率效仿原行政机关消化工勤编制的做法,退一减一,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最后,最复杂,最容易产生分歧的是聘干人员是否能够参公的问题。
由于历史上的多种多样的原因,目前有一些单位就存在了一批进入单位时使用的是工勤编制,后面进行了岗位聘用管理的群体,就是所谓的聘干。
关于聘干是否能参公的问题,不同的群体对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进行了不同的解释。
从国家机构编制管理的形式上来看,每个人不管从什么渠道进入事业单位的,进入时,编办都会给一个对应个人的编制,要么是事业编制、要么是工勤编制。
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又区分为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管理和专业技术是岗位,不是编制,都属于事业编制下的,对应的是干部身份。使用工勤编制的就是公务员法严格意义上的工勤人员,对应的也就是工人身份。
一种情况是工勤人员聘干的时候,同时转变了编制的性质,对人员的编制从工勤调整到了事业,那么这部分人实际上是转换成了干部身份,符合参公基础条件。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某工勤人员经过单位的聘用,一直在从事管理岗或者专业技术岗的工作,其使用的编制依然还是工勤编制,没有调整成事业编制,这只是单位行为或者地方行为,编办和组织部门往往都不认可,依然把这类所谓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视为工勤人员,参公时就可能会被组织部门认定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那么具备了资格的人员一定能参公吗?
不一定。
从机构改革的相关文件来看,一方面,国家提出了严禁把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机构,同时公务员分类管理又确立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分类,因此,可以看出,未来行政执法类纳入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是改革的方向,综合执法机构参公后,能与单位相适应,参公也是大概率事件。
另一方面,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几支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交通部门,改革完成后,都将面临人员队伍庞大,机构臃肿的局面。国家级的系列改革文件又提出了改变人海战术的要求,同时在控编减编的要求下,执法队伍未来将会走上职业化、专业化的路子,这就说明了未来的综合执法队伍会向精英化发展,大幅减少人员和编制。
因此,进入了综合执法队伍的具备参公条件的人员,在机构参公后,不可能无差别全部参公,极有可能要通过过渡考试等手段优中选优,必然会有一部分人参公,一部分人被消化分流,或者去其他单位,或者在单位内从事一些辅助工作,不能从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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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了综合执法队伍的不具备参公条件的人员,参公希望渺茫。当然也不排除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的操作,比如在事业编充足的情况下,聘干后仍然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通过内部考试的方式转为事业编制,但我认为这不会成为主流的操作。
中央文件已经明确指出了,各地划转人员允许不同编制性质暂时混编,待中央确定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所以,参不参公的问题,终究要看中央最后的决策。
符合参公条件的,还可以期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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