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岗位职能陈述报告 陈述本职工作内容及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7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指定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为此,为查明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监察机关侦查部门可以要求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认定和准确判断,并提供专家意见。

在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鉴定主要用于鉴定涉案物品的真伪和价格,有时需要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产进行会计鉴定。此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电子证据的鉴定量也在逐年增加。

鉴定意见收集运用中常见问题

专家意见揭示了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工作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把握是否需要鉴定和价格确定并不准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大量的鉴定来确定货物的价值。一些办案人员不清楚哪些案件应该进行价格认证,哪些案件不需要进行价格认证。结果,不需要认证的反而被认证了,浪费办案资源,容易引起争议。

鉴定证书内容不详细、不准确。一是对鉴定对象来源、名称、特征、数量的描述不完整,与相关记录、清单记录不一致。二是评估范围不准确。有的调查人员对鉴定所解决的问题表述不清,没有核对鉴定对象的基本情况,有遗漏或错误,或者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关键问题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与鉴定人沟通,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三是价格认证基准日不准确。有的侦查人员以相关物品的购买时间而非受贿行为的发生时间作为基准日,有的则单纯以产权过户手续为房屋等不动产的基准日,导致价格认定不准确。

调查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核不充分甚至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应当重点审查的十个方面。但由于专业鉴定意见的特点和知识储备不足的缺点,办案人员只注重结论,并不将其作为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

准确把握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

鉴定意见是对案件具体问题作出的判断,不是鉴定人对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本质上具有“意见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属性。它只是一种证据材料,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仍需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核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从办案实践来看,一旦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存在缺陷,就会被法院直接排除,最终导致被鉴定案件事实的颠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确立了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这些规则是强制性的排除规则。只要出现这些情况,就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也不会通过给予机会补正、说明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直接排除起诉。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和条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鉴定意见本身,而取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和鉴定水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格和条件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根据《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具备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必须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参与。鉴定人应当具有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职称,具有相关专业资格或者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不满5年,或者具有10年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且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撤销专家注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经过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评估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评估人员符合法定回避条件和理由的,应当依法回避。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出示相关材料并进行核对,确保鉴定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不存在问题。

二是鉴定程序和方法存在错误。《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鉴定的程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对各种认证事项制定了具体办法。如果认证违反了这些技术程序和方法或者违反了特定的技术标准,那么认证。

意见就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排除。

三是鉴定对象不具有同一性或者发生改变,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作为送检材料的物品来源不明,或者因保管不善、不严密,让所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同一性和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鉴定人对该检材所作的任何鉴定意见都不具有证据能力,应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四是鉴定文书形式要件欠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鉴定文书需要写明鉴定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检验方法以及日期,并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这些要求构成了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制作时必须做到完备无缺。对于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依法应予以排除。

规范做好鉴定意见收集运用工作

选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鉴定人必须是专门机构中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人,必须具有足以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知识和技能,且与案件及被调查人无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员不少于二人。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参考。

依法出具详实、准确的委托鉴定手续。应当由调查部门出具《委托鉴定书》,明确委托鉴定的物品名称、特征、数量等,要注意与提取、搜查、勘验检查笔录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相互印证,具体明确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时,需要在《委托鉴定书》中逐件物品明确价格认定基准日,基准日应当为犯罪行为发生时。同时,监察机关还应当提供相关购买凭证、真伪鉴定书等有关材料。对鉴定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事项时应当及时与鉴定人沟通,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对涉案物品及时进行真伪鉴定、材质鉴定、价格认证。一是明确价格认证的前提。根据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的委托请求,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若涉案财物购买和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较近,且能提供有效价格证明,如发票等购买或支付凭证,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不需要进行价格认证。二是先行提请进行真伪或材质鉴定。在提请价格认证前,监察机关需要向有关部门提请对涉案财物进行技术、质量检测,出具《委托鉴定书》,明确委托鉴定的物品名称、特征、数量等,及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如,对字画类、手表类物品,需要先进行真伪鉴定;对金属、木材类物品,需要先进行材质鉴定。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真伪、材质鉴定时,要注意查看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包含需要鉴定物品的种类。如,对金银首饰、珠宝玉石、钟表等,可以在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名录中,选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字画等艺术品,可在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选择艺术品鉴定机构承担涉案物品的鉴定工作;对涉案文物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调查人员及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十个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注意与搜查、勘验检查笔录及查封、扣押清单等证据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形成相互印证。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及时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及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告知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并听取意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必须依法送达被调查人和相关单位、人员,无异议后方可作为处置案件的依据。被调查人或者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经按程序审批,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艾军 作者系湖北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0月22日理论周刊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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