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设计,其主要功能是通过连带债务人赔偿的方式,将部分债务人无力赔偿的债务分配给其他债务人,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充分补偿。股份责任是将股份无法清偿的风险分配给债权人。民法典中“二次分摊请求权”的设置,可以更好地避免连带责任人恶意逃避责任或者与原告合谋损害其他连带责任人利益的情形。
案例:甲、乙、丙三方共同侵权造成丁损失9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法院判决甲、乙、丙三方对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三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三人各自承担了丁30万元的债务。应阿丁的要求,一人承担了阿丁90万元的全部债务。随后,乙方经济状况突然恶化,无力偿还甲方收回的债务,此时甲方应如何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共同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超过其份额债务的共同债务人,有权在未履行的份额内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超出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检察官分析:本案中,甲方在清偿全部债务90万元后,有权向乙、丙方追偿30万元。因此,当乙方经济状况突然恶化,无法承担收回的30万元时,甲方对能够承担债务的丙方享有“二次分割请求权”。30万元的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与自己平均分摊15万元,因此,甲方可向丙方共计追偿45万元。乙方经济状况好转后,甲、丙方可各自再向乙方追偿15万元.
检察官小贴士
连带债务二次分摊请求权以矫正正义为基础,对没有能力分摊的连带责任人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平衡了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增加了已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的追偿权,更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苏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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