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特别报道
汀洋
前段时间颁布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全面深刻总结现行法律、政策、做法和改革措施的基础上,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军人及其家属待遇保障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该法在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军人家庭权益保护将纳入其中。《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障军人履行职责和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对于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军人,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军人,待遇保障极好。“可以看出,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贯彻了平战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参加战斗和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军人给予优先保护,同时包含军人家庭权益保护,体现了维护军人家庭权益的基本原则。
军队工资制度突出四个关键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规定军人工资制度时,突出了“相对独立”“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正常增长”四个关键词:相对独立,即军饷来源、发放流程、经费保障体系相对独立,有助于提高经费保障的安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鲜明的特点意味着军人的待遇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需要表现出独特的尊重。士兵工资将结合部队实际情况在结构构成、发放标准、调整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体现了部队的保障特点。比较优势是指士兵的工资应体现其在总量、增长速度、间隔时间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以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引导其安心扎根军营。正常增长是指军事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适应社会进步,稳步逐步增长。军人工资福利定期增长已经固化为法律规定,成为新常态。
完善军人家属探亲休假制度。《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对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未休全假的给予经济补偿。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该法还对军人及其家属探亲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如果明确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分离,可以到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去部队探亲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休假,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探亲,由军人所在单位保障。
明确女兵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女军人具有女性和军人的双重身份,享有国家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享有军队关于女军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制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考虑到部队备战的现实,训练任务和工作压力越来越重,结合女兵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0
明确公民参军时保留户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户籍挂钩的权益越来越多,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家庭落户、子女就学等问题。由于取消军人户籍,各地的政策标准和执行力度不一,影响了部分军人与户籍相关的权益。有鉴于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公民参军时保留户籍。“这是军人户籍管理的重大变化,将有利于维护军人在使用、继承、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权益。同时,保障军人家庭正常获得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事司法工作系讲师)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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