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证监会就《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明确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可申请转投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
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并在精选层挂牌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在转让上市程序方面,转让上市属于证券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公开发行股票,不需要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登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由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企业终止在新三板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请转让上市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作为上市保荐人。此外,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转板上市的,限售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计算上市公司上市后限售股份期限时,原则上可以扣除选择层面的限售股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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