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 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适用什么样的生产经营单位?
答:安全生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性活动的合法组织机构 ?。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任何非法单位都不在安全监管范畴,无证、无照或是无证无照,应该由对应的证照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要么关停取缔、要么经济处罚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证照、要么责令停止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如果非法单位发生事故,也不能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而应该定性为“非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予以严惩。生产经营活动定义为经济性活动。可以排除生活活动、党政活动、军事外交活动、公益活动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其来源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权威出处。
而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解释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
问题:
以上条款足以阐释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吗?或者足以让安全监管人员明确监管对象吗?似乎不能。原因有三:
一、“基本单元”是在概念上增加概念,要想搞明白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要先搞懂什么是“基本单元”,让认识更加模糊。
二、“非法”两个字带来诸多麻烦,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安全监管部门应该监管非法企业。
三、“生产经营”=“生产或经营”还是=“生产、经营、建设”?似乎都不妥。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界定不清,实质反映了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明确。监管谁都不清楚,怎么可能监管到位呢!
观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或者解释不应该过于复杂,此定义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是一种组织形式。换句话说,自然人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任何一个人把自己说成一个单位,都是一个病句。而且把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也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初衷。比如《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如果自然人也是生产经营单位,那么自然人的主要责任人是谁?!这里要解释的是,在民事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算在自然人序列的,个体工商户肯定可以算作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个咋办?为解决这个问题,我把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定义为“组织形式”,而不是企业、合伙组织等概念,只要是合法的组织形式,可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这个与民事法律不同,也是我们不采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原因之一。
另外,组织形式也可以相对好地解决分公司、门店、派出机构等多种经营形式的安全生产主体问题。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组织形式。为什么强调合法?因为非法单位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不论是无证、无照还是无证无照,只要不合法的就与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从监管的逻辑顺序来讲,无证、无照或是无证无照,应该由对应的证照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要么关停取缔、要么经济处罚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证照、要么责令停止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在此之前,如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一家本不该存在的单位或是本不该从事的某种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管,相当于从安全生产角度确认了非法企业的合理性,这是完全违背逻辑且悖论于政府监管宗旨的。从这个角度说,任何非法单位都不在安全监管范畴,如果非法单位发生事故,也不能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而应该定性为“非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予以严惩。
那么15号令中为什么出现“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这样的描述呢?我判断,因为安全生产领域确实有非法行为存在,且属于安全监管范畴。比如,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矿山的行为。如何来解释这一问题呢?我想,应该这样来认识。能够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非法行为的,也必须是合法单位,是合法单位从事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要进行监管。而非法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非法行为的,比如一个企业没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开采矿山,那是盗采行为,不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再比如,个人团伙去开采矿山,那更是是盗采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公安、国土部门应该打击。而如果一个正规企业在取得其他所有合法证照,就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开采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无旁贷。所以,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描述不严谨,“合法单位从事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更为科学。
三、生产经营活动是个宽泛的概念。百度词条:所谓生产经营(Production management),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生产经营是企业各项工作的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尽管这个概念已经很大了,但也达不到《安全生产法》中界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比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不能简单界定为企业。但其定义中的组织性、经济性等要素是值得参考的。同时,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简单按字面解释,那《安全生产法》只能调整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也不能调整了。所以,生产经营作为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进行界定。当然,也不建议采取列举式进行解读,比如定义为生产、经营、建设,此种方法无法涵盖全,且漏项会比较多。综上,建议将生产经营活动定义为经济性活动。这就可以排除生活活动、党政活动、军事外交活动、公益活动等。相对可以锁定监管范围。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建议将生产经营单位定义为: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性活动的合法组织机构。
本文来自言嵩投稿,不代表胡巴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u85.com/233932.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xxxx@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