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部
今年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截至2021年10月,全国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70起,合计罚款4900余万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为保持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2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在查处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对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生态环境部对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福建省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山东省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甘肃省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广东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并将稀释配制后的4种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水样分别盛装在塑料瓶中,使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标样管采集塑料瓶中水样进行分析监测,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仁化县环境监测站当日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63.3mg/L,超过排放限值6.9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技术负责人戴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二、湖北襄阳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1日,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根据前期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筛查和跟踪监控情况,对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点位开展突击检查。经现场核查,襄阳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内嵌软件,伪造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即对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予以扣押,并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功能鉴定和数据分析。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送检设备中的内嵌式软件具备人工模拟产生虚假自动监测数据的功能,并且检材中存储有5523条化学需氧量浓度仪器测量显示值与理论计算值严重不符的自动监测数据,占总数据量的90.4%,存在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的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排放限值0.56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况某、工艺主管黄某违规使用高级管理员账户登录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隐藏的内嵌软件系统,通过设定相关参数,使设备随机生成达标数据上传监控平台,致使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检察机关已批捕1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福建漳州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8月30日,根据漳州市芗城区环保网格员反映的问题线索,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人员查阅网格片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数据稳定保持在120mg/L左右。8月31日,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测管联动,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线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设备上数据显示为105.8mg/L。经检测,矿泉水瓶内不明液体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2mg/L,实际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70mg/L,超过其所执行的排放限值1.54倍。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16.3643万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地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抄告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督促指导下,该公司采用经专家认定的修复方式,对污染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4万余尾。
四、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在联合开展自动监控专项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正在生产,焦炉排口自动监测实时数据显示二氧化硫为0.20mg/m3、一氧化氮为0.01mg/m3、氧含量为14.30%,而浮子流量计显示数据为零、无烟气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线未与采样探头连接,致使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采集外排烟气。
经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为掩盖焦炉烟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事实,实施了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五、山东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分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时发现,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会同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等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附近发现隐蔽PU管线,通过管路溯源摸排发现存在制氮机及输气装置。同日,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公司1-2熔炉脱硫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分别超过排放限值262.34倍、4.32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使自动监测数据达标,使用制氮机等装置向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吹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时断开送气管路试图掩盖违法事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77.5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六、河北衡水阜城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在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线上巡查过程中发现,阜城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外排废水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存在明显异常,其氨氮、总氮等污染物浓度经常在升高至超标临界点前突然急剧下降,遂于2021年5月26日会同衡水市公安局环安支队等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为查清自动监测数据规律性突变的原因,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分员工进行了调查问询,相关证据显示,员工常某等人会定时向厂长胡某汇报数据造假情况。
经查,该公司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值守,当监测数据趋于超标时,值班员工便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拔出,插入事先调配好的达标水样内,达到自动监测数据达标的目的。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阜城县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9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七、浙江湖州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5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模型预警提供的线索,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一种“化学需氧量去除剂”稀释液通过塑料管加入排放废水中。经检测,该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会干扰化学需氧量的测定过程,使测定结果偏低。
经查,该公司厂长夏某为降低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值,由其本人或指使员工多次将“化学需氧量去除剂”添加到排放的废水中,导致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4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八、浙江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5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巡查发现,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分钟值)多次出现不正常的0值,但化学需氧量与瞬时流量却显示正常。通过视频监控录像发现,每次氨氮数据异常时段均有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对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开关电源的重启操作,致使数据置零。6月2日,由温州市、平阳县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执法骨干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邱某和吴某为避免出水超标被公司处分,在自动监测设备氨氮数据超标时,多次违规进入站房,通过开关电源重启自动监测设备,使数据变为0值,以达到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九、安徽亳州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1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数字江淮-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亳州市利辛县阚疃镇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后短时间内突降,同时有疑似企业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9月15日至20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员工徐某于2021年8月26日至9月14日期间,在发现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后,多次进入自动监测站房,违规用经碱液涮洗过的滤芯替换原有滤芯,导致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值大幅降低,以“虚假达标”的方式“掩人耳目”。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四川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2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分析监控数据发现,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联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煅烧旋转窑尾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分析仪显示的二氧化硫浓度为3292.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限值2.87倍,同时段该设备工控机显示的二氧化硫浓度仅为197.57mg/m3。检查人员使用二氧化硫标气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发现工控机和数采仪的读数均比分析仪读数小94%。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钱某等3人违规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回归方程斜率,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污染物浓度与实际排放浓度严重不符。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攀枝花市检察院已依法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浩瑞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5月30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在对霍尔果斯浩瑞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月27日至28日期间分析仪中的总磷、总氮、氨氮数据超标,与同时段数采仪数据不一致,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
经查,受该公司运营主管赵某指使,员工李某等在发现总磷、总氮、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通过拔掉分析仪与数采仪之间的数据传输线、稀释分析仪采样废水、将分析仪的采样管插入事先配制好的水样中等操作,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分析等工作环节,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伊犁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十二、甘肃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3月18日凌晨,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在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动态管控系统进行视频巡查时发现,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疑似进行违规操作,随即将该线索移交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闫某正在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头拔出,插入装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分析仪正常采样。
经过调取视频资料及现场调查证实,自3月11日以来该公司有多名员工对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水采样管线实施过前述操作,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61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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