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监管惯例,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对《信披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年报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总体保持原有框架结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落实修订后的《半年报格式准则》 《证券法》,增加公司董事对定期报告审核程序和出具异议声明的规范性要求;二是根据创业板和科创板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创业板和科创板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反映其行业竞争力的针对性信息。如果创业板和科创板公司上市时不盈利,要求在实现盈利前在年报中披露不盈利的原因、影响和风险。如果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还需在年报中披露这些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情况和变化情况,以及前十名拥有表决权的股东;三是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专门章节披露债券,并对债券相关情况的披露内容进行调整;第四,结合退市规则,如果公司扣除前后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则需要在年报中披露扣除营业收入的情况;五是结合以往监管实践,对金融公司的职业担保、子公司管理控制、表决权委托、关联交易等在定期报告中做了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六是为做好“二氧化碳峰值排放、碳中和”和乡村振兴工作,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降低自身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成果。此外,本次修订适当简化了定期报告主体披露内容,删除了定期报告摘要中“经营情况讨论分析”一章,改为对报告期内重要事项进行分析。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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