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中国吉林网获悉,依据“三定”方案职责,长春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据悉,长春市目前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有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有明确要求:
对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一是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二是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三是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品等危险物品;四是严禁将过期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五是严禁产品超量储存、违规堆放以及堵塞通道;六是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对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是严禁销售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二是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三是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四是严禁违规堆放及在店外销售烟花爆竹;五是严禁在店外燃放、试放烟花爆竹。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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